【058089】持有不能正常击发的枪支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答疑】
问题:公安机关在李某身上查获仿军用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状物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但不能正常击发。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认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枪支的本质特征是必须具有杀伤力。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李某持有的枪支,虽然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但因不能正常击发,不具备杀伤力,故不具备枪支的本质特征。因此,该枪支不属于刑法规范所调整的枪支对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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