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141】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认为:教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体理由如下:《刑法》之所以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弱,容易被其他人利用。未成年人年龄越小,其辨别和控制能力越差,越容易被其他人教唆利用。因此,教唆人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较差的弱点,唆使其犯罪。教唆年龄越小的未成年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所以,《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教唆人予以从重处罚,是有科学根据和完全必要的。同时,对这里的“犯罪”,应当主要从实施的犯罪行为角度去理解,并非指被教唆者的行为一定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刑法》条文中多处用到“犯罪”一词,但并非全部指的是构成犯罪的理解。这一点,相关解释也有指明。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基于这种理解,虽然教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教唆人成立间接正犯,但并不影响在教唆人与被教唆人非成立共同犯罪的间接正犯情况下,对教唆人依法进行从重处罚。
综上,《刑法》第29条第1款中“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理解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既包括被教唆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也包括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既包括教唆人与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教唆人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只要被教唆者不满18周岁,不论教唆人与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教唆人都应当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载《荆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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