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01】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刑法》第81条对假释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第86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实质上是不具备假释适用条件的具体表现。只要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备《刑法》第86条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撤销假释,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应有区别: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如果新罪和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新罪或者学习漏罪已过追诉期限,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5集(总第41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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