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61】包庇还是知情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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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
但也未实施积极帮助行为的属于,属于知情不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追究犯罪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而不依法报案或不如实作证,构成犯罪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与包庇行为不同,知情不举属于不作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包庇行为,应综合全案证据而定。对于不明知是犯罪的人,因受蒙蔽而作假证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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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包庇还是知情不举》,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集(总第20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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