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081】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投案自首、悔过自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自己罪行的原因、背景多种多样,情况复杂,是否认定为自首,尚需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具体分析认定。
我们认为,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因此,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掌握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任何证据、线索,行为人身上、所携带的物品也不能证明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或者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例行检查,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如果司法机关掌握有一定的线索,已将行为人纳入排查范围;或者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其身上或者携带物品能够证实其有实施犯罪嫌疑的,如枪支、毒品、赃物等,行为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罪行的,不能视为自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6辑(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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