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077】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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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77】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关于《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以对方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