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073】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
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实行两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根本标准。具体地说,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侵害一个犯罪客体,则构成数罪。因此,可以说两罪既非法条竞合关系,也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
二、对受贿并徇私舞弊、假释的行为实行数罪并不违反对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判的原则。
三、对受贿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行为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与《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特别规定并不矛盾。
同理,对其他徇私型渎职犯罪,如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也应按照这一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辑(总第1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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