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86】关于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问题


首页>>司法实务>>刑事审判参考>>正文


 

 

【013086】关于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认为:关于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的问题,《刑法》第418条所规定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的教师属于文教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主体;教师接受委托或者聘请临时担任考试监考员等与招收学生相关职务的,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同样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关于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2辑(总第1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