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104001】纠集外人对所租住的学生宿舍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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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1103111】纠集外人对所租住的学生宿舍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越来越多,有的将窃取的商业秘密销赃后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有的作为技术出资与人合办公司;也有的供自己使用。目前处理此类案子,一般都以侵犯商业秘密定性,可许多案 子因达不到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或损失难以鉴定而无法立案。这种只追求是否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做法,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本身就具有价值,可以出售、转让的客观事实,因此,即使行为人将窃取的商业秘密出售他人获取了巨额利益,也会觉得无法处理。这无异于放纵犯罪。我们 认为,对这类案子,即使够不上侵犯商业秘密罪,只要该商业秘密本身能鉴定出具有一定价值,或经行为人销赃、用于出资等行为体现出了价值,也应依法以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如盗窃、职务侵占等定性定罪。请问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在刑法第二百十九条专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作出特别保护之后,商业秘密就不能再成为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对象。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但尚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也不能以盗窃罪、诈骗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可由权利人通过民事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3期(总第6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