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1015110】本案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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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1015110】本案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问题:本案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某院依法受理了甲、乙、丙故意伤害一案,对三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因第一被告人甲系本案主犯,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故公诉机关未能认定其自首。但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本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该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一被告人甲系本案主犯,未能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应视为其对犯罪事实予以部分否认,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2条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努;(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而对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虽在投案、认罪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但如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供述同案犯,或者对共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其始终拒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司法》2010年第15期(总第6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