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1013111】单位犯罪中检察机关只起诉个人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单位犯罪中检察机关只起诉个人的,应如何处理?
某院在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查明王某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安排本公司会计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公司抵扣税款15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和张某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本案属单位犯罪,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王某、张某所在单位。但检察机关坚持不起诉单位而只起诉个人。对如何处理本案,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以刑法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处刑的相关条款直接认定被告人王某、张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未起诉单位,法院不能以单位犯罪的相应条款只判处被告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应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3期(总第6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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