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1009110】纠集外人对所租住的学生宿舍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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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1009110】纠集外人对所租住的学生宿舍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问题:
  被告人徐某与其他4位学生共同租住某中学教师宿舍中黄老师所有的一套三室二厅房屋。5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趁女学生陈某洗澡之机盗得陈某的房间钥匙,等到晚12时许出门与其兄会合。嗣后,二被告人窜到租住房内,用钥匙打开陈某房门,再到厨房各持一把菜刀进行陈某房间,将刀架在陈某的脖子上,责令陈某用被子蒙住头,被告人徐某用菜刀撬开书桌抽屉,抢得人民币880元交给其兄。法院审理时对该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抢劫的对象具备了家庭生活功能和场所功能,构成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抢劫场所系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徐某等人共同租住的宿舍房,租住场所不具备家庭生活功能,且相对被告人徐某来讲不与外界相对隔离,因而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不构成入户抢劫。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入户抢劫主要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不能不顾及这种差别,将在户内抢劫也视为入户抢劫定罪处罚。来信提到徐某租住在宿舍中,对其纠集外人对该宿舍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人民司法》2010年第9期(总第5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