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911110】法院能否超出指控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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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911110】法院能否超出指控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问题:被告人陈某自2006年3月以来伪造各类印章43枚。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以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私刻各类国家机关印章28枚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5枚,构成两种罪,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该案重新起诉,检察机关未予答复。法院对该案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仅起诉被告人构成一种罪,法院应对其指控的罪名,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8枚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伪造的另15枚印章不作判断)。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已构成两种罪名,且这一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审理属实,只是由于认识上的误差没有对被告人两种罪名起诉。法院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对被告人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量刑。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仅起诉被告人构成一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两个罪名,应当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两个罪名作出有罪判决。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形增加了罪名,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定罪量刑针对的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没有增加新的案件事实,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总第57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