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817109】此案可否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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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817109】此案可否并处罚金?

  司法信箱问题:某院受理了韩某妨害公务一案。由于韩某使用木棍殴打执法人员,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合议庭评议时,对韩某在量刑上拟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意见一致,但对是否同时并处罚金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同时,可以并处罚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罚金,是单列的一种刑罚,它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是并列的、选择性的刑罚,只能单独适用,因此,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同时,不能并处罚金。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罚金是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列的、选择性的刑罚,人民法院只能从中选择一种独立适用,而不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再判处附加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则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再依法判处附加刑。因此,我们同意来信中的另一种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不能并处罚金。
  ——《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7期(总第5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