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813001】明知自己有性病而与多人通奸,是否属于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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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813001】明知自己有性病而与多人通奸,是否属于传播性病罪?

  问题:
  张某因患有性病,与妻子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间与多名女子通奸。请问张某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还是应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其客观方面应当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认定构成该罪需要注意二点:一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重或者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除了列举的梅毒、淋病外,对其他严重性病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普通性病不能作为严重性病。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三是行为人进行卖淫、嫖娼。根据来信中提及的情况,张某患有性病,但是否属于严重性病不明确;关键的是,“张某在分居生活期间与多名女子通奸”,而不是卖淫、嫖娼,因此,从来信所说的情况来看,张某不构成《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张某虽然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但如果因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司法》2008年第13期(总第55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