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807111】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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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807111】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如何处理?

  问题:某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甲贪污一案中发现,该案被告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但该案是由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对该案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侦查所取得的证据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应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再行处理,否则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应直接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若检察机关不同意,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被告人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改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裁判。当然,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以便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加果检察院不同意变更起诉,应当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我们基本同意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
  ——《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总第5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