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805100】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对被告人的刑罚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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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805100】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对被告人的刑罚应如何执行?

  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对于被告人的刑罚执行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进入二审程序后,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再执行缓刑。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已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这种情形下,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执行;附常民事部分由于当事人上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需要通过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我们同意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部分应当依法执行。
  ——《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总第5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