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803110】检察院将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又不愿将案件追回,如何处理?
问题:某法院受理了一起检察院以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定性为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为此我院建议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但检察院认为盗窃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侵占罪是法院的事情,检察院不会将案件退回。对此案件如何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检察院坚决不退回案件,就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有定罪处罚的权力,有权改变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对被告人直接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即人民法院可以改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裁判。
——《人民司法》2008年第3期(总第5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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