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717108】罪犯的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
问题:
《刑法》第44条、第47条规定: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那么,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在我国法院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甚至各个法院对罪犯羁押日期的起算都各不相同。据了解,大致有这样几种起算方式: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起算,其起算依据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个人或者单位写的抓捕证明(有的是说明)。二是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之日起算,其起算依据是接待单位写的证明,或者是侦查机关接待人员作的接待自首的笔录。三是从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之日起算,其起算依据是公安机关的逮捕证。笔者认为,罪犯的羁押日期只能依据上述第三、第四种方式,即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的,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证上签字之日起起算;没有实行刑事拘留而直接逮捕的,从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证上签字之日起起算。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关于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问题,通常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起属于开始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逮捕人要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因此,羁押日期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之日起算。至于来信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之日,这些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规范表述,不能作为羁押日期起算。
——《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7期(总第5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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