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713111】刑事自诉人自愿撤回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仍坚持诉讼,应如何处理?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信箱>>正文


 

 

【信箱200713111】刑事自诉人自愿撤回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仍坚持诉讼,应如何处理?

  问题:我院审理一起自诉人杨某甲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犯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自诉人自愿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撤回刑事起诉,本院裁定准许。但附带民事诉讼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附带原告仍坚持诉讼。对此,应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经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查清,赔偿责任已明确,从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5条之规定,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并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和《解释》这两条规定,是针对不构成犯罪依法宣告无罪案件的处理依据,对自诉案件已构成犯罪,但自诉人自愿撤回刑事起诉的,适用何种法律文书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部分既然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已无根基,应重新立案、登记案号,作出民事赔偿判决。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撤回刑事起诉,法院裁定准许的,刑事诉讼已经结束。附带民事诉讼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另行起诉。对信中所述第一种意见中一并作出判决的观点,我们认为,《解释》有关一并作出判决的规定,是针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在这种情形下,刑事诉讼依然存在,因此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决;而自诉人撤诉的情况下,刑事诉讼已经不存在。因此,二者属于不同情形,后者不能采用一并作出判决的做法。
  ——《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总第5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