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713110】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刑期应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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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713110】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刑期应如何起算?

  问题: 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袁某于2006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对本案管制的刑期如何计算,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因判决书是11月23日送达被告人的,而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0日,故其管制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6月3日止。二是主伙应以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故其管制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止。理由在于:对于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一般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此,管制刑期不是从判决宣判之日或者上诉期满之日起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关于你们信中提及的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刑期起算问题,经研究认为,要看被告人是否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如果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从人民法院将被告人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则判决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更谈不上刑期起算,而应当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计算。
  ——《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3期(总第5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