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704100】敲诈勒索到手的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问题: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5000元,但最后只得到1500元。对该案中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元,而黄某实际敲诈勒索到手的金颇为15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其敲诈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该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虽属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敲诈勒索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被告人黄某只敲诈到1500元,故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最终得到的财物没有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的,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应当依照《刑法》第23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处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敲诈勒索的大部分财物没有得到因此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
——《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4期(总第5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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