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610107】刑事案件审结后,对于被害人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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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610107】刑事案件审结后,对于被害人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编辑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诉讼,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陈策

陈策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批复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对于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