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607110】应如何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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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607110】应如何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问题:
  某院审理一挪用公款案件时,碰到如何适用《刑法》第384条的问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10余次,数额30万元,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退赃20万元,尚有10万元未退还。湖南省确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0万元。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但尚有部分赃款不退还。那么,对该案是适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适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刑法》挪用公款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需要指出,这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在一审判决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虽然巨大,但不能退还的数额不属于巨大,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只能按照已认定的挪用公款的数额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