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606110】本案缓刑应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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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606110】本案缓刑应如何撤销?

编辑同志:
  被告人杨某,1990年2月20日生,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3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年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同年8月30日,杨某伙同他人盗窃铝合金,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年9月2日,某县公安局建议某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实刑。
  请问应由哪一级法院撤销缓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胡英耀

胡英耀同志:
  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由哪级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则根据上述《解释》第357条的规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的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