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605109】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审判时已成年,其父母是否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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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605109】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审判时已成年,其父母是否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在接受审判时已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的父母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父母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在实施犯罪时其父母未履行监管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现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不应再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罗卫红

罗卫红同志: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