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601110】由于出现新的证据,需改变原判罪名,对于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对同一被告人检察院依据当时查明的事实,指控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包庇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且所判处的刑罚已执行完毕。现因与该被告人同案的在逃犯被抓获归案,引起原判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犯罪,而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检察院又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起诉。请问对检察院的这一起诉如何处理为妥?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滕文祥
滕文祥同志:
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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