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12103】如何理解和引用《刑法修正案(三)》中修改和补充的条款?
编辑同志:
自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施行后,能否理解刑法的内容自动更新,从而直接引用刑法相应条款?如判处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案件,是引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三)》一条?又如判处资助恐怖活动罪(个人犯罪)的案件,是引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三)》四条第一款?请解答!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艾洪仁
艾洪仁同志:
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布刑法修正案以来,到目前已经先后出台了五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后,意味着修正案涉及到的刑法条文都应当适用修正案的规定。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条文,应当直接引用刑法条文,如判处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应当引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处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案件,应当引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刑法修正案的条文时,都是直接引用该刑法条文。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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