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09109】假释撤销后,行政拘留的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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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509109】假释撤销后,行政拘留的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编辑同志:
  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将罪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对行政拘留的期间是否折抵刑期,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折抵刑期,从原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折抵刑期,执行行政拘留后剩余未执行的刑罚。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杨军

杨军同志: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指从裁定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的刑罚。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但与刑罚具有本质的区别,也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且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的,与原判刑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应撤销假释,将罪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