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08110】如何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的含义?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我院在审理一起失火案件中,就被烧山场主人提起的有关要求被告人赔偿被烧山场损失的诉讼应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使山场主的山场被烧,造成了山场主的经济损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指的物质损失范畴。山场主就此提起的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系指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失,如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身体被伤害的损失,而非像失火案中被烧山场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山场主提起的诉讼,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
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鲍华
鲍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你的来信,被告人的失火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山场被烧,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山场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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