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03110】因盗窃未构成犯罪且无法追缴,受害人可否就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信箱>>正文


 

 

【信箱200503110】因盗窃未构成犯罪且无法追缴,受害人可否就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同志:
  未成年人盗窃或成年人盗窃数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被免除刑事责任。因盗窃财产无法追缴返还失主,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者或者监护人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应否受理?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徐家红

徐家红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5条规定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盗窃或成年人盗窃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财产经追缴或责令退赔无法返还受害人,或者经过追加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就财产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