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02109】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可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同志:
我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多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现就该类案件的精神赔偿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民事诉讼,就可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是由刑事案件而引起的,应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不能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另外,该类案件的刑事部分没有审结,民事诉讼是罚可以结案?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王平阶罗卫红
王平阶罗卫红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来信所涉及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相关犯罪,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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