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501110】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编辑同志: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请问有关私自查询他人电话(含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否比照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邓民
邓民同志: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信件,因此,对私自查询他人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相关规定没有作出补充、修改前,不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本刊研究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