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12072】本案经刑事处理后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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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412072】本案经刑事处理后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损害赔偿纠纷?

编辑同志:
  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严某人民币18万元,并写下借条交严某执存。刘某被判刑后,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借款。我们对如何确定案由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应把刑事诈骗和民事合法借贷区别开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刘某的非法行为造成了严某合法行为的损害。请问如何确定此案的案由?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黄忠信

黄忠信同志:
  根据您的来信所提及的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显然是以诈骗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为此,对因诈骗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通过追缴、返还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方式获得补偿。如果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既然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那么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就不成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由就不应确定为追回借款,而确定为损害赔偿纠纷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