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11077】法院能否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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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411077】法院能否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编辑同志:
  我院受理了一起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贪污案件,但根据庭审查证确认的事实,审判人员认为该案检察机关的指控定性错误,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法院能否直接改变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我们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法定侦查主体不一致,检察机关超越管辖范围侦查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故法院不能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检察机关的罪名。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徐琴芳

徐琴芳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因此,对于你来信提到的,检察机关经自行侦查后提起公诉的贪污案件,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