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10078】作案后患精神病的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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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410078】作案后患精神病的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编辑同志:
  刘某在任某市土特产公司的经理期间,为替丈夫还赌债,共贪污公款9万元。此事被上级审计部门发现,在领导找其谈话时,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了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审理期间,由于思想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分裂,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请问,刘某治愈后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佘玉凌

佘玉凌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惩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被告人刘某在审判期间,由于思想压力过大而导致精神分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如果刘某治愈,应当恢复审理。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精神疾病,故其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刘某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已经进行追诉,故对刘某治愈后的恢复审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