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09078】政府可否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进行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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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409078】政府可否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进行收容教养?

编辑同志: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审判实践中,对政府收容教养对象年龄的掌握标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收容教养不适用于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于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请予以解释。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周林凤

周林凤同志: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细,你所反映的问题的确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掌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