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08080】对一审服判的被告人服刑后经再审宣告无罪,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在刑事审判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当被告人服刑期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其无罪。赔偿请求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请求国家赔偿。该案是否产生国家赔偿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该案应当产生国家赔偿,其理由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从规定中不模看出,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种意见是该案不能产生国家赔偿,其理由是:赔偿请求人在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说明被告服从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既然服判,就应推定其放弃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通过申诉案件得以改判宣告其无罪,但这种放弃行使上诉权的行为在主观心态上是故意放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对此种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谭军
谭军同志: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赔偿责任,在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除非赔偿请求人自愿放弃赔偿申请或者案件有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般应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请求人虽未提出上诉请求,但此种情形既不属于赔偿请求人自愿放弃赔偿申请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不能推定得出其放弃行使上诉权的行为即是故意放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本案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决定代表国家具体履行赔偿义务。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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