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08079】抢夺财物数额不大但致人轻伤,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在人行道上,乘被害人王某不备,强行将其正在使用的小灵通电话抢走(价值人民币327元)。在抢夺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在地,致其左手掌骨骨折,造成轻伤后果。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中,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本案被害人王某的损伤后果是被告人在实施占有被害人财物过程中形成的后果,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对本案被告人张某追究何种刑事责任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致被害人轻伤视为被告人抢夺行为的从重情节,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以被告人致被害人伤害后果为标准,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雷超荣
雷超荣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条的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来信中提及的案例事实来看,被告人张某的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其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亦不构成过失伤害罪。因此,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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