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05079】对保外就医、假释期间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4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服刑期间赔偿请求人被保外就医、假释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是否对保外就医、假释这一期间国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予解答。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帅晨薇
帅晨薇同志:
保外就医、假释与管制、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所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情形基本相似,虽然人身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经再审改判无罪申请赔偿的公民,其在刑罚执行中被保外就医或者被假释的,对其保外就医、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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