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404080】按公诉程序提起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是否有权决定追究或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同志:
我院在处理按公诉程序提起轻伤害案件过程中,有被害人因民事部分已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其他原因而向法院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请求。对此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是轻伤害案件,但案件是通过公诉程序提起的,被害人无权提出变更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轻伤害案件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提出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要求。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刘方
刘方同志:
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已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不得擅自变更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但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条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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