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12073】挪用公款案件中,多次挪用公款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问题::
对于挪用公款罪中,多次挪用公款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即属情节严重。其理由是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接近巨大的标准,且多次挪用公款的,才属情节严重。其理由是如果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数额仅仅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即按情节严重对其量刑,则罪刑不相适应,不符合立法本意。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三是多次挪用公款;四是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五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因此,在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前提下,多次挪用公款的,就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人民司法》2003年第12期(总第4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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