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11078】盗窃他人遗骨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编辑同志:
李某的弟弟因交通肇事死亡。李某迷信“神医”为其弟弟结阴亲,偷挖他人坟墓将遗骨盗走。对李某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因为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因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李某盗窃的是遗骨,因而不构成本罪。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邓民
邓民同志:
考虑到我国土葬与火葬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以及自然死亡、意外死亡(尸体可能不完整)等特殊情况,对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完整或不完整的遗体,也包括遗体腐化、蜕变、火化后形成的骨骸、遗发、骨灰等。因此,被告人李某为了给其亡弟“结阴亲”,偷挖他人坟墓盗走遗骨,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应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特定行为确定,如果仅仅是盗窃他人遗骨,则应以盗窃尸体罪定罪处罚。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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