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10080】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后,可否再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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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310080】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后,可否再适用罚金刑?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且系初犯、偶犯、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应对该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减轻适用罚金500元。对该辩护观点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罚金刑虽属附加刑,但也是刑罚的一种,既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就不能再适用罚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罚金刑是犯抢劫罪必须并处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仅指免予主刑的处罚,仍可适用罚金。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王友华

王友华同志:
  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决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前提是该罪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罚金刑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因此,如果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就不应再对其判处罚金刑。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