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8078】对此案被告人是否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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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308078】对此案被告人是否应数罪并罚?

编辑同志: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2年12月4日携带工具,盗割广播电缆线200米;于同年12月6日又盗割通信电缆线50米。电缆线铜芯被其变卖,赃款被其挥霍。后该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批捕后诉至法院。
  对此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两个客体,应两罪并罚;二、认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以一重罪处理。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吕大军

吕大军同志:
  被告人王某两次盗割电线,属于连续犯;其行为既侵犯了公共安全,又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同时又属于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割广播电缆线、通信电缆线后加以变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王某的盗割行为又实际地给广播、通信设施造成了破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应当对王某择一重罪处罚。即应考察王某的盗窃犯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在法定刑上孰轻孰重,并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科刑。
  另请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而非犯罪客体的个数,只有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该行为才构成数罪。如果一个行为仅仅侵犯了数个犯罪客体,仍然属于一罪,不属于数罪。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客体的单复数都不能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