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7079】保姆窃取雇主财物应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编辑同志:
某甲系某乙家保姆。某甲趁某乙家人外出时,窃得现金3000余元。某乙回家后,发现钱财被盗,遂问某甲,某甲矢口否认,某甲即报案,后此案告破。在审理时,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某甲趁某乙家人外出时,秘密窃取财物,应定盗窃罪;一种是某甲是代为保管某乙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应定侵占罪。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黄皓
黄皓同志:
根据你来信介绍的案情,我们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某甲为某乙家的保姆,当某乙家人外出时,某甲对某乙家中的财物负有看护责任,但这种看护责任并非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代为保管”,是指财物所有人以一定的形式,明确地委托他人代为保管自己的财物。在委托他人代为保管财物的同时,实际上就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在本案中,某甲是趁某乙家人外出之机,在某乙家中秘密窃取现金3000余元,这笔现金某乙并未明确地交给某甲代为保管,而只是存放在自己家中,某乙只负有不得动用、毁损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综观本案,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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