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6080】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是否也应在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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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306080】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是否也应在2年内?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一民事抗诉案件中,合议庭对该案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2年后,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法院抗诉,是否也应在2年内提出,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后监督,不存在2年的时限问题,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而法律之所以对当事人的申诉设定了2年的申诉期限,一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便于法院及时审结可能出现的错案。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只对当事人的申诉设定2年的期限,而不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亦规定一定的抗诉时限,就会造成民事纠纷因历时过久,证据不易收集,从而造成案件难于处理,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民事案件抗诉时限的规定。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敖水林

敖水林同志:
  对于该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申请再审2年的时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但没有限制其必须在2年之内进行。另外,由于很大一部分抗诉案件来自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查也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机械地套用2年的时效是不合适的。200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以[2001]高检民发第4号《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1条第5点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以受理。这是最高检察院对该问题作出的一个指导性的意见。然而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抗诉案件外,设立抗诉时限应有必要,从该意义上说,第二种意见建议诉讼法增加相关规定有可取之处。鉴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前需要一定的审查期间,因此,2年的时限应至检察机关审查立案时,而不是提起抗诉时。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