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607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是否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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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30607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是否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审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对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前到期是否生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刑事诉讼部分到期亦不能生效,理由是本案尚在二审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未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但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合并审理的,民事部分未生效,刑事部分亦不能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刑事部分到期即生效,理由是本案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到期即应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只能就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而且该民事诉讼只是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并不是一个诉,因此本案刑事部分判决不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而影响其生效。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江日庆

江日庆同志:
  对于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0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对于只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