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5079】如何理解《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此我们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该规定仅限于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曾参与原任职法院审理的具体个案,在其离任2年后,如其参与审理的具体个案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时,则不准许其担任此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回避,不仅是以上所述事项的回避,还包括离任法官及其他审判人员等对其原任职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的审理。
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梁峻
梁峻同志:
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案件。为使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这里的“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是指该法院依法审理的所有案件,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参与审理的案件,也包括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审理的案件。这一规定中对法官的要求被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法官法所采纳。修改后的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离任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曾经在法院工作过,有的还担任过法院的领导职务,利用过去的职务条件、人际关系,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仍然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影响。即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也容易使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产生猜忌,对法院依法公正办案的形象产生怀疑,甚至导致不必要的上诉、申诉、上访。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又有利于展示法院的形象公正。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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