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304079】公诉机关针对挪用公款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未提起的,法院应否受理?
编辑同志:
我院受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挪用公款案,因被告人符某已退赃40余万,尚有60余万未退,被害单位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起诉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是否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则不应该受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此外,该笔挪用款是挪给了另外一个企业,如受理,这一企业应不应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或作为单独的民事案件的被告,该企业是否应承担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赖小虎
赖小虎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的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除上述原因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论是被害人本人提起的,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根据来信,符某挪用公款,已退赃40余万元,尚有60余万元未能退回,此种情况不属于《规定》第1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故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是,根据《规定》第5条关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符某挪用公款案中,对尚未退回的60余万元公款进行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退赔。如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单位可依《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如果被告人挪用公款给其他企业使用,被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使用公款的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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